本局依據鐵路法第34-1條、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等法令規定,辦理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作業。
本局依據《鐵路法》第34-1條、《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鐵路列車駕駛人員的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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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執照種類 |
許可操作車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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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速鐵路列車 |
高速鐵路電車駕駛執照 |
動力分散式電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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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鐵路電車調車駕駛執照 |
(適用於調車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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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營鐵路列車 |
國營鐵路客貨動力車駕駛執照 |
柴電機車、柴油客車、電車、推拉式電車組、電力機車、蒸汽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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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鐵路維修工程車駕駛執照 |
工程維修車、電力維修車、電搖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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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鐵路車輛調動機駕駛執照 |
柴液型車輛調動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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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用鐵路列車 |
林業鐵路列車駕駛執照 |
柴液機車、蒸汽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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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業鐵路列車駕駛執照 |
內燃機車、蒸汽機車 |
本局依據鐵路法第34-1條、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等法令規定,辦理高鐵、臺鐵、林鐵及糖鐵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作業,並就檢定申請作業公告各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申請須知。其中駕駛檢定學科由本局辦理,術科則依據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規定與各鐵路機構簽訂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委託契約,俟學、術科檢定完成且均合格後,本局再辦理執照核發及管理作業。

依「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各類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六年。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三個月前,應由鐵路機構依「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申請換發駕駛執照,另駕駛執照記載事項變更、遺失或損毀者,亦應依規定向本局申請補發或換發。
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員,完成操作該類執照許可操作之不同車輛種類專業訓練時數,並經技能檢定合格後,鐵路機構應檢具其專業訓練時數及技能檢定合格紀錄,向本局申請於駕駛執照上註記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
上架日期:
113-09-16
資料維護單位:
營運監理組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4-12-18